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杨凌支行;陕西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陕西省各证券业金融机构,陕西省各保险业金融机构,陕西省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各支付机构在陕总部: 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要求,全面掌握陕西省洗钱风险状况,提高洗钱风险识别和防控能力,促进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及《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决定组织辖内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重大洗钱风险事项报告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告的意义和作用 “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能够准确评估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而采取相对应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因此,金融机构对本机构发生的重大洗钱风险事项进行动态关注和收集,有助于及时掌握本机构潜在洗钱风险,检验洗钱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性,发现反洗钱工作存在漏洞,总结梳理本机构反洗钱工作成效,从而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活动。同时,通过对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洗钱风险事项进行研究分析,有助于人民银行全面掌握陕西省洗钱活动总体状况,采取洗钱类型分析等方法准确总结辖区洗钱活动规律特点,加强对各机构洗钱风险管理活动的指导和帮助。 二、报告事项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要求报告以下重大洗钱风险事项: (一)堵截涉嫌洗钱及上游犯罪案例; (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涉嫌洗钱及上游犯罪账户情况,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 (三)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客户; (四)客户的经济状况、身份背景、行业、金融交易需求等与其资金交易规模不符(单位客户季度交易5000万元以上,个人客户季度交易1000万元以上); (五)各机构总部协查客户或发布的洗钱风险提示信息涉及客户; (六)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涉及本机构的与洗钱活动相关的风险信息; (七)其他涉嫌洗钱及上游犯罪的信息。 三、报告内容 各机构应对每一项重大洗钱风险事项撰写风险事项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基本情况,包括事项经过、交易主体及交易对手信息;二是资金交易概况以及需要关注的重大特殊交易;三是异常或可疑交易特征,利用了本机构哪些产品渠道或管理漏洞;四是已采取的管理和应对措施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同时,各机构应对每项重大洗钱风险事项填写《洗钱风险要素统计表》(见附件)。 四、报告要求 重大洗钱风险事项采取省级机构统一报告方式,即各金融机构省一级机构负责收集本机构全省数据信息,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反洗钱处报送风险事项报告和《洗钱风险要素统计表》。各金融机构省级以下机构应同时将本级发生的重大洗钱风险事项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机构报告的重大洗钱风险事项应经本机构反洗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反洗钱处报送纸质件和电子版。 五、监管要求 各机构要高度重视重大洗钱风险事项报告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落实,建立常态化的报告工作机制,保证信息收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同时,重大洗钱风险事项报告工作将作为人民银行对各机构风险评估和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银行将会不定期采取回溯性审查等方式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进行核实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你单位陕西省内地市分支机构,并督促其按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报送当地重大洗钱风险事项。 附件:洗钱风险要素统计表.pdf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