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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区域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银发〔2011〕294号)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陕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西安分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各外资银行(中国)西安分行,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行为,确保西安区域票据交换业务正常开展,现将《西安区域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西安区域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办理区域票据交换业务,规范退票行为,杜绝无理退票,促进区域票据交换业务健康发展。

  二、西安银行电子结算中心应提升业务管理水平,注重工作效率,确保西安区域票据交换业务有序进行。

  三、《西安区域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修订)》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原《西安区域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四、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附件:西安区域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修订).pdf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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