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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的指导意见(西银发〔2022〕129号)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引导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绿色投融资活动,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挥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绿色低碳发展中的金融保障作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健全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充分发挥绿色信贷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支持陕西省绿色发展质效。

  (二)工作目标。

  加快全省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贷款工作健康发展,通过增加绿色融资力度,支持省内重点行业对标国内外领先节能降碳标准,深挖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潜力,加强节能降碳工艺技术开发,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步伐,带动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确保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1.注重绿色导向。鼓励企业按照绿色发展理念,优先将通过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贷款获得的资金,用于企业节能、低碳、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等技术提升改造,也可用于绿色活动相关的实际生产经营,但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通过各种形式违规流入股市、房地产等非实体经济领域。

  2.注重市场运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绿色金融服务,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按照市场化原则,深入研究碳排放权、排污权实现机制,合理确定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和抵质押率参考范围。

  3.注重稳中求进。做好绿色转型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地加以推进。注重提升金融机构和参与企业的风险识别、监测、防范能力,在信贷投放、资金使用、履约保障等各个环节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4.注重信息披露。确保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用于绿色活动。借款人对资金的绿色与非绿色用途须展开必要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获批碳排放权、排污权贷款具有绿色本质,用于绿色活动,坚持绿色导向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措施

  (一)围绕碳排放权、排污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环境权益权能属性,制定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在授信审批、利率定价、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创新,优化业务流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LPR利率,结合借款人信用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积极探索将企业节能减排表现与浮动利率、还款期限等挂钩,推动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深度融合。

  (二)盘活碳排放权、排污权担保权能。指导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发现功能,促进担保价值实现。根据排放权评估价值和抵押率综合确定抵押贷款额度,其中,碳排放权抵押率应在碳排放权评估价值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设定,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质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90%;抵押率设定可参考当地碳排放权配额数量、剩余期限、市场交易价格等综合确定;依据借款人资信状况设定差异化抵押率,并考虑借款人碳减排、节能技术水平能力等情况。

  (三)推动打通抵质押物处置环节。加强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业务对接,完善抵质押物处置机制,参照全国碳交易平台实际成交价等并经综合评估后确定抵押物价值,提高处置受偿效率。探索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碳排放权或排污权回购、法院拍卖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四)防范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政策变化,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持续评估碳排放权、排污权市场价值,当抵质押物出现价格波动导致抵质押率低于合同约定比率时,及时要求借款人补足价值缺口。碳排放权、排污权处置所获资金不足偿还贷款人全部本息及相关费用时,及时采取协商、仲裁、诉讼等措施要求借款人继续承担偿还责任。

  (五)推动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政策保障

  (一)强化政策支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纳入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的发放和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将经确权的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交易的凭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发放符合再贷款条件的碳排放权、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的地方法人银行,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

  (二)构建交流机制。各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碳排放权和排污权抵质押业务进展情况、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和排污权获取及变更情况、相关企业环境信用等级等信息,搭建碳金融业务交流平台,及时推广创新产品,促进业务增量扩面。

  (三)加强宣传对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培训,提升企业参与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市场能力。各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将环境效益显著的企业(项目)纳入绿色企业(项目)库,及时推送给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有效对接,积极宣传相关产品服务、工作成效等,营造良好有序的工作氛围。

  (四)建立激励措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省内成功办理碳资产或排污权质押融资业务、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人与项目,在环保信用和评价、相关奖项评比方面酌情加分或予以优先考虑。各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对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规范开展碳资产或排污权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进行工作成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对金融机构综合考核评估、评优表彰的参考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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