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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陕西省绿色发展助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指导意见(西银发〔2021〕123号)

  碳达峰碳中和对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框架和激励机制,引导金融体系以市场化方式支持绿色投融资活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经济绿色转型和生态高效保护,提升金融支持陕西绿色发展质效,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实体,发挥金融资金引导作用,促进陕西实体经济绿色发展。坚持创新驱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绿色科技与金融高效结合。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的导向性作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主体作用、各类市场交易机制的自主作用。坚持统筹推进,不搞运动式“减碳”,不盲目抽贷、断贷,防止产业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转化,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性。

  (三)工作目标。短期目标是促进绿色金融融资支持力度显著增强,绿色贷款实现三个“不低于”,即:绿色贷款余额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绿色贷款余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绿色贷款客户总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同时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增速不低于同期全部债券同比增速,绿色保险保障金额、覆盖面、深度和密度稳步提升,绿色领域企业上市公司数量持续增加。长期目标是基本形成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金融发展模式。

  二、构建绿色低碳金融服务体系

  (四)完善组织机制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为绿色金融提供组织保障。要积极设立或改造绿色金融事业部或专营机构,在资源配置、产品创新、审批权限、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加强团队建设,打造专业化程度高、创新意识强的绿色金融人才团队。(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五)优化业务服务流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绿色授信管理机制,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节能审查,积极建立完善绿色审批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贷时间成本。(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六)健全内部考核体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在经营考评体系中合理设置绿色金融考核指标,并通过内部转移定价机制、优先安排专项信贷规模等方式强化正向激励,推动降低融资成本。要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制定并完善绿色金融尽职免责相关条例,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查审批、风险评估等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三、加大绿色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七)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绿色低碳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目标,按照绿色信贷目录要求,强化绿色产品创新,探索将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等纳入抵质押担保范围。要探索开发绿色供应链产品,对企业进行绿色生产、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等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相关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配合)

  (八)推进绿色债券融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做好辖内发行绿色债券需求摸排,创建绿色债券项目后备名单,做好绿色债券发行准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可通过专业化增信等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引导降低发债难度和成本,创造良好的发债环境。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补充资本。(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九)优化绿色保险服务。各保险机构要研发推广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森林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产品。要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将保险费率与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挂钩,促进企业绿色发展。要建立健全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开展风险监测,提示风险隐患,做好保险理赔。要积极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推进绿色发展。财政部门要优先将相关绿色保险产品纳入保险创新品种,加大与绿色保险产品相关的保费补贴力度。(陕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十)促进绿色资本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领域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的绿色领域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支持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等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促进绿色资本融资。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十一)加大融资担保力度。各融资担保公司要围绕绿色发展,将绿色低碳行业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创新绿色担保产品,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广排污权、林权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于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绿色领域企业,探索取消反担保要求。适当降低担保费、再担保费,有效保障绿色领域企业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再担保公司、相关融资担保公司配合)

  四、支持重点领域融资需求

  (十二)支持绿色农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减少农业碳排放源、增加农业碳汇与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针对秸秆、畜禽粪污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加强农业核心技术研究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农业管理提高耕地固碳增汇能力、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保护修护和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林业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完善绿色信贷,做好保险服务,加强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支持杨凌示范区建设农科金融改革试验区,为全省农村金融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地市和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促进工业绿色升级。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能源生产消费转型升级,支持发展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为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氢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提供资金保障。支持企业绿色发展,优先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需求。支持传统产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建造、节能减排、污染集中或循环化处理等改造。发挥金融支持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地市和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绿色消费发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绿色消费信贷业务,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设施等消费。探索建立绿色大数据信息采集与公示机制,将个人的绿色产品消费等活动与信用卡额度相挂钩或形成可兑换的绿色积分。(陕西银保监局、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高碳企业低碳化转型。各金融机构要按照“有保有压、分类管理”原则,逐步抑制“高碳低效”领域的投融资活动。对传统高碳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和减碳项目提供信贷服务,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指导高碳企业通过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方式,利用直接融资,开展绿色转型。要按照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对标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优化融资结构,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支持榆林打造呼包鄂榆城市群具有能源特色和绿色转型的金融高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绿色建筑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服务体系,针对绿色建筑企业,围绕绿色建材、星级绿色建筑、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老旧小区改造等方面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指导绿色建筑企业通过申请发行绿色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获取资金支持。各保险机构要探索建立完善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财产保险、工程质量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产品,强化风险保障。(省住建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区域绿色金融创新发展

  (十七)培育区域绿色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积极建设区域性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交易机制,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配套服务等制度。落实林业碳汇交易等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碳汇交易制度体系,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十八)建设区域绿色金融试点。推动关中协同创新发展、陕南绿色循环发展、陕北转型持续发展。支持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促进低碳前沿技术研究,推动绿色科技企业发展,有效发挥科学技术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核心支撑作用。支持陕南三市发展绿色高效生态农业,加大金融推进农业现代化与绿色化融合发展的力度。推动汉中创建国家生态经济示范市,发挥金融支持生态经济发展效果。支持安康市探索绿色金融试验。支持西咸新区开展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各地市和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国际绿色金融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境外发债、境外上市等途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绿色产业发展。持续加大对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和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围绕中欧班列“长安号”数字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丝路金融中心建设等契机,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积极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动绿色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省商务厅、陕西银保监局、各地市和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六、强化绿色金融政策保障

  (二十)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用足用好各项货币政策工具,探索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碳排放信息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进行支持的重要参考,引导资金更多流向绿色发展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有序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激励金融机构为碳减排提供资金支持。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保障绿色转型、低碳发展企业融资需求。(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二十一)加强绿色金融统计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严格执行绿色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强化源头数据质量管理,及时准确反映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日常监测、现场核实和统计检查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绿色信贷数据,加强统计监测分析,全面反映金融对绿色发展的支持效果,为政策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二十二)建立绿色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要充分共享各领域政策标准与落实、绿色产业发展及金融支持等情况。逐步建立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制度,加强清单管理与信息共享,将绿色产业、企业、项目纳入正面清单,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碳排放强度超标的企业与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积极引导绿色转型。各银行业机构要准确执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探索建立真实、严格、及时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公开绿色信贷政策与实施情况,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信贷情况,应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形成政策约束激励机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金融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监测评估体系,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评估结果将作为央行评级、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内容。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于传统产业转型、绿色产业发展的担保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给予财政贴息、完善风险补偿等方式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发改部门要强化项目审批力度,对列入“绿色清单”的产业、企业、项目加强政策支持力度与融资对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列入“绿色清单”的企业、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加快环评、排污许可等业务办理,对符合绿色发展战略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二十四)探索创新案例。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创新案例,针对前沿发展,结合陕西特色,以产品创新与服务优化为基础,总结、提炼具有创新性、可复制性、可推广性的优秀经验。要做好案例周期性交流与创新性推广,通过适时开展优秀绿色金融案例展示与交流活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水平,提升陕西省绿色金融发展整体水平。(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金融机构配合)

  (二十五)加强政策宣传。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绿色金融宣传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微信公众号宣传等多种方式,开展对于本单位绿色金融产品业务、工作举措、工作成效等方面的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介陕西省绿色金融、绿色产业、绿色知识,倡导绿色消费,提升企业运用金融政策实现绿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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