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第三方信用机构设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地的建议》(第923号)收悉。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相关职责 2013年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施行,规定了征信市场准入条件和征信业务规则,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征信机构实行审批制、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制的分类监管模式。201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业务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近年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认真履行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职责,把规范征信市场发展、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将保障征信信息安全作为监督工作的核心和底线,不断深化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在征信市场准入、征信信息安全与合规管理、信用评级监管、征信评级市场治理等方面先后出台多项监管规定,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评级业健康发展。 同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牵头”部门,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主动作为,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地方征信平台建设,联合开展社会诚信和信用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在缓解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难、提升社会信用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的相关规定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陕西辖内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备案工作并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陕西辖内从事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有独立系统、有稳定数据、有市场需求、有技术优势”等基本条件;同时,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目前,陕西辖内共有3家备案法人企业征信机构,分别为陕西西部资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融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鼎业征信有限公司;无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关于对第923号提案中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说明 一是提案中关于“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审批环节仍存在问题,导致第三方信用机构难落地。目前的信用资质的审批流程先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备案,后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档”的意见,所指第三方信用机构的概念比较宽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仅对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并无对非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信用机构进行审批备案的职责。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不参与其他第三方信用机构的备案、建档工作,因此不存在“第三方信用管理机构申请资质的时候,往往都卡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的备案环节”的情况。 二是提案中关于“应放松备案条件,放宽准入标准”的建议,鉴于征信评级行业是一个数据密集、技术密集、人才密集、风险密集的高端新业态,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机构进行备案,并积极培育、引导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做大做强。截至2020年9月,全国已备案企业征信机构133家,其中,2020年新增备案机构13家;自2019年12月26日《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全国已备案法人信用评级机构57家。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备案渠道畅通。三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开展征信和评级业务。目前,人民银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正在全国范围内,对未备案机构擅自经营征信、评级业务活动进行整治,依法打击扰乱征信、评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形成合法经营、竞争有序、优胜劣汰、安全稳健的征信市场。 最后,感谢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工作的关心。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0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