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对金融机构延压、挪用预算收入行为的处罚的法规依据是《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即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第1号令。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理支库在业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占压、挪用税款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银行报告,上一级人民银行核实后,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一级人民银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