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汇查处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逃汇,非法套汇,资金非法流入或非法结汇,违反外债管理规定,非法经营外汇业务,非法买卖外汇,金融机构违反收付汇、结售汇、外汇市场管理等规定;境内外机构、个人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报表、提交单证、外汇登记等规定。对这些违规行为处罚的幅度、程序等依照《行政处罚法》、《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如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外汇管理机关还建立了办案程序、案件集体审议等内控制度,以确保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外汇管理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包括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有关机构和个人,查阅、复制有关交易单证等资料,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封存可能被转移或藏匿的文件和资料,查询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或重要证据。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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