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陕西省分行 > 金融知识 > 外汇知识

我国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包括些什么?

字号 文章来源: 2013-04-19 10:24:43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外收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其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但不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

(三)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申报:所有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具体讲,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无论其是否具备外汇经营资格,只要有外汇资产或负债,都应作为申报主体;二是只要其具备外汇经营资格,无论其是否有外汇资产或负债,均应确定为申报主体。

(四)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境内各金融机构总部。

(五)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申报:办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业务的境内银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49号 邮政编码:710075 电话:029-88150906  
传真:029-88150875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