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涉外收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其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但不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
(三)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申报:所有从事外汇业务的中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境内及海外分支机构。具体讲,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无论其是否具备外汇经营资格,只要有外汇资产或负债,都应作为申报主体;二是只要其具备外汇经营资格,无论其是否有外汇资产或负债,均应确定为申报主体。
(四)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境内各金融机构总部。
(五)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统计申报:办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业务的境内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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